國土利用監測整合作業 (本計畫) 係依據國土計畫法授權訂定之「土地利用監測辦法」規定辦理,依據<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第六條>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變異點後,應透過本系統通報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及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;另依<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第七條>各機關需經中央主管機關 (國土管理署/城鄉發展分署、水利署或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) 同意加入本系統,其主管權責辦理變異點相關事宜。 細則請瀏覽
土地利用監測辦法(另開新視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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